关于对产品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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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369242 来源: 中国安防信息网
    1.证明产品质量达标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报告;
  (2)上述检验报告必须是型式检验(或例行检验)报告并能列出反映采标的产品标准所规定内容的全项检验数据;
  (3)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的时效必须在采标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之内。如果标准中未对检验周期作出规定,则应是一年内的检验报告;
  (4)附特殊情况外,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为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   (5)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有明确的产品质量达到采标标准要求的结论意见。
  2.证明企业具备稳定批量生产的能力应提供下列任何一种文件。
  (1)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一般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近期内连续三批符**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交收检验)报告;
  (2)有效期内的产品采标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