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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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368735 来源: 中国安防信息网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地发挥其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区、县公安机关技防工程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重要单位、要害部位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技防工程立项、招标、设计、审批、施工、验收程序;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资格和工程概算、预算应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
  **章 管理机构与范围 第四条 北京市**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主管技防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按照责任和分管范围,对属地技防工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对技防工程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1. 市技防办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批。
   2. 市技防办负责对全市技防工程**管理。
   3. 区(县)局技防办对本辖区内的技防工程的开工手续进行验证;对工程进行监督并参与验收;对投入使用的技 防工程防范能力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工程资质等级和审验 第六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实行资质等级证书制度。凡在本市内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取得市技防办核发的**技术防范工程准许证,方可承接技防工程。
   第七条 企业资质的申办条件(见下表)。

企业资质条件表
资质级别 注册资金(万元) **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经历要求
技术人员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
**单位 200 从业6年,10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4个、5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6个 从事防盗报警网络、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工程维修、工程概预算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工3人,工程师6人,其他技术人员6人 有专职质量监督部门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工程维修手册,相应的施工装备及调试纵设备,上岗培训措施。
二级单位 100 从业4年,7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3个、3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5个 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工程维修、工程概预算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工2人,工程师5人,其他技术人员3人 有完善的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认真进行工程维修和岗位培训
三级单位 50 考核期一年内完成20万元以上工程2个,并工程额度超过60万 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工程维修、工程概预算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工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能保障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及时进行工程维修和上岗人员培训


  第八条 工程准许证申办手续 1. 申办本市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准许证的企业,到市技防办**并填写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 将在京从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备案; 3. 将在京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备案; 4. 将企业人员登记表(学历、职称、职务、所学专业和从事技防工程经历)备案; 5. 将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称(或资格)证件复印件备案; 6. 将企业技术装备清单(仪器、仪表、施工和维修设备)填表备案; 7. 企业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制介绍; 8. 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手册及质量保障材料介绍; 9. 企业从事技防工程经历(工程合同、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等)介绍; 10. 按照本市及公安部要求需要出示的其他材料介绍。 第九条 工程准许证批准和发放 1. 市技防办在接到书面申请并认为申报材料齐全后,进行审核,审核遵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对企业及竣工工 程进行实地考核基础上,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综合资质评定,统一打印资质等级工程准许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到申办企业手中。 2. 国(境)外独资公司不得申办准许证,原则上也不得从事本市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3. 外省、市、自治区企业承接本市技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须持有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级技防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证明公函到市技防办申0办该项工程的批准手续。 第十条 取证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应向技防管理部门交验技防工程准许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施工。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要执行公共**行业标准GA/T75-94《**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和工程委托。承建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等活动中均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中所采用的器材必须经过有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进口产品必须经过公安部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 开竣工报验手续: 1. 一、二级工程在完成方案设计后,由市技防办组织方案审核,方案通过后填写开工登记表,经批准即进入施工 阶段; 2. 工程竣工时填写竣工登记表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满一个月时写出试运行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报市技防办,并 由指定检测部门对工程进行系统检测。 3. 检测通过后,属地技防办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时可邀请市技防办参加,工程验收 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未通过的工程,应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验收)。 4. 由公安机关组织的报警网络工程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报警联网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字(1996)1053号) 精神,不论规模大小,均应由市技防办组织方案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在开工前,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技防办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技防工程是保密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建设方和承建方对工程项目和图纸资料均应妥善保管,参与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人员都应记录在工程档案中。
   第十六条 承接工程的单位在本系统更新前一直负有系统的维修义务,在接到维修维修报告时应按时限或合同要求组织维修。   第十七条 工程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操作和设备维护管理、**保障、值班值勤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技防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辖区内投入使用的技防工程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的系统功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 准许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准许证是技防企业的资质证件,企业停产、转产、解散时必须交回原发证单位。准许证不得转让、涂改或买卖。
   **十条 企业办公地址、电话、邮编或联系人有变动时应及时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名称变更、改组或法人变更时应在30天内办理换证手续。
   **十一条 本市工程准许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下一年度的年审手续,年审材料申报期为12月10日至30日,逾期10天仍不办理换证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十二条 企业申办准许证的考核与资质升级 1. 申办企业自提出申办资质起考核期为一年。在考核期内不发准许证,只审核其资质条件,基本达到三级资质条 件的在承接工程时,发证机关可出具一次有效的资质证明,方可从事三级工程。 2. 准许证实行晋级管理,在考核期内的企业必须满足第七条三级资质条件,方可取得三级从业资质。 3. 持有三级准许证的企业,在年审时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升级,升级条件除满足第七条二级资质条件外,还必须 在当年完成二级和三级工程各一个并工程额度超过100万元。 4. 持有二级准许证的企业,在年审时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升为**,升级条件除满足第七条**资质条件外,还 必须在当年完成**工程1个和二级工程2个并工程额度超过200万元, 5. 持有三级准许证的企业(已满足三级资质条件)申请升为二级资质的,基本满足第七条二级资质条件仅从业年 限稍差,但当年工程业绩突出可提前晋级。 6. 持有二级准许证的企业(已满足二级资质条件)申请升为**资质的,基本满足第七条**资质条件仅从业年 限稍差,但当年工程业绩突出可提前晋升级。
   **十三条 本市对准许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供如下材料: 1. 工程准许证原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存档; 3. 技防工程统计表和相应的安装状况统计表(经检验、验收工程的材料有效); 4. 外地工程的检验、验收报告原件、复印件存档; 5. ****情况登记表; 通过年审的企业发放下年度准许证。企业升、降级手续在年审时一并办理。未通过年审的企业不再办理准许证 ,也不得承接技防工程。
   **十四条 **资质企业在本年度未完成**工程1个,二级工程2个并总额度低于200万元者,年审时降为二级资质。
   **十五条 二级资质企业在本年度未完成二级工程1个、三级工程1个并总额度低于100万元者,年审时降为三级资质。
   **十六条 三级资质企业在本年度未完成三级工程2个、并总额度低于60万元者,再次进入考核期。
   **十七条 企业在申办资质准许证或年审过程中,材料弄虚作假作假、虚报业绩,**发现处以降级,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
   **十八条 企业在承建工程中,不认真执行有关国家规定和标准;不服从管理的,工程偷工减料不能通过检验、验收的;交工后不能及时维修,用户反映服务态度不好的;可根据情况分别责令其返工、整改、通报批评、处以降级、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
   **十九条 违反第十六条,因维护不及时造成案件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资质。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九条、**十条者取消其资质。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第十三条者,发现一次处以资质降级处分,两次以上者取消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 无证承接技防工程的,我办将会同工商部门处以罚款,追回非法所得直至没收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区县局技防办处罚有异议的,由市技防办仲裁。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