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接受县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已**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颁发的资格(许可)证;
(4)必须持有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的证明;
(5)具有熟悉**技术防范专业知识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维修的技术人员;
(6)具有保证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维修、检测的设备;
(7)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完善的管理及规章制度。
(二)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办单位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
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证明;
4、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颁发的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5、单位概况(简介);
6、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各项完善的规章制度;
8、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2)省公安厅技防办(或委托下级技防管理部门)受理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
办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省外来粤承接**技术防范工
程登记备案证》;
(3)《省外来粤承接**技术防范工程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一年,到期换证;
(三)换证
(1)需要换证的单位须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申办程序与**相同),填写
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地省级技防部门证明;
4、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技防工程施工业绩;
6、技防工程施工安装报表;
7、典型案例的详细资料;
8、接受公安技防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9、旧证。
(2)省公安厅技防办(或委托下级技防部门)对申办单位考察合格后给予登记备案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