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单位来粤承接**技术防范工程资格申请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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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367165 来源: 中国安防信息网
    
  (��)条件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接受县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已**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颁发的资格(许可)证;
  (4)必须持有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的证明;
  (5)具有熟悉**技术防范专业知识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维修的技术人员;
  (6)具有保证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维修、检测的设备;
  (7)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完善的管理及规章制度。
  (二)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办单位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
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证明;
  4、当地省级公安技防部门颁发的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5、单位概况(简介);
  6、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各项完善的规章制度;
  8、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2)省公安厅技防办(或委托下级技防管理部门)受理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
办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省外来粤承接**技术防范工
程登记备案证》;
  (3)《省外来粤承接**技术防范工程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一年,到期换证;
  (三)换证
  (1)需要换证的单位须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申办程序与**相同),填写
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地省级技防部门证明;
  4、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技防工程施工业绩;
  6、技防工程施工安装报表;
  7、典型案例的详细资料;
  8、接受公安技防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
  9、旧证。
  (2)省公安厅技防办(或委托下级技防部门)对申办单位考察合格后给予登记备案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