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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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368027 来源: 中国安防信息网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技术防范产品的监督和行业管理,促进技防产品的推广应用,
维护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安徽省**防范技术管理工作规定(暂行)》第八条和**十二条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技术防范产品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防盗、防劫、防
爆、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防范产品。主要包括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技防通讯和出入
口控制器材、防爆和**检查以及用于**防范的其它产品。

第三条 **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行业的有关产品政策规定。

第四条 **技术防范产品必须取得《安徽省**技术防范产品产准销证》(以下简称《准销证
》),方可在我省进行推广销售。

第五条 申请**《准销证》的单位必须首先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填写《安徽省**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工商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
    (二) 申请单位人员名单,包括性别、年龄、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或工种等级等;
    (三)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等级证书复印
件;
    (四) 用于技防产品的设计、生产、测试、检验的工具、器械和设备清单以及质量保证体
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 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执行的标准,以及根据有关标准由指定的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报告;
    (六) 产品的注册商标复印件和产品不同侧面的彩色照片(4R);
    (七)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地、市公安机关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签署
意见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省公安厅技防办在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与否的决
定。对获证产品须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准销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有效期一年。每年的十二月份为年审月,逾期视为自动
放弃准销资格。各持证单位应于每年的十二月五日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进行年
审,填写《安徽省**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年审表》,并提供当年度的产品检测报告;地、市公
安机关技防办审查后在十二月二十日前报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准销证。

第八条 外省(市、区)**技术防范产品到我省进行推广销售时,必须持有所在省(市、区)
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的产品推荐证明和《许可证》、《准产证》或《准销证》,以及产品的
技术标准和检测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经我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查核准后发给《准销证》并到销售
地的地、市公机机关技防办登记备案后,方能在我省进行推广销售。

第九条 研制**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备案。研
制、开发技防产品必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技防办要给予研制单位积极扶持。

第十条 经销**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应接受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所经销的技
防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或《准销证》。

第十一条 生产和经销**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技防范产品的保修期一般为三年,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生产和
经销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第十三条 进口**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必须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申请,连同样品、技术标
准、出口国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证书、产品生能和操作使用说明书等材料经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
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出口**技术防产品的单位,应执行国家出口商品检验等有关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技
防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生产经销单位,拓宽出口渠道,把好质量关,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销售和经营**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技术监
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等法规、规定和《安徽省**防范技术管理工作
规定(暂行)》的有关条款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