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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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公安厅(通知)豫公(通)[1995]274号
各市、地公安局、处、郑铁公安局:
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公[1994]15号)。经过实践,结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的情况,省厅制定了《〈河南省**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地公安局、处尚未成立科技管理、**技术防范管理机构的,施工单位申领《河南省**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的事宜,暂由省厅**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直接受理。
       
河南省公安厅(章)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河南省**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条为加强我省**技术防范工程的管理,根据《河南省**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技防工程管理单位和《规定》中第三条所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技防工程实行归口管理。河南省公安厅的管理机构是公安厅**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分为三级:
**工程:一给风险或投资额达到或超过 100万元以上的确良技防工程;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达到或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工程;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以下(含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技防工程。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工程由省公安厅监督管理;二、三级工程由市、地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分工:
(一) 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或外地驻豫企业由省公安厅管理;
(二) 在市、地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由市、地级公安机关管理;
(三) 在县(市、区)工商局注册企业的管理分工由市、地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禽《河南小**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承揽技防工程。
第八条申请《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熟悉**技防范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3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二) 具有保证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质量的工具、器械和调试、测试设备;
(三) 具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制度。
第九条申请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 工商营业执照;
(二) 申请单位人员名单(包括年龄、学历、所学专业、原来所在单位、从事设计、施工、维修技防工程的时间和数量);
(三) 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和从事设计、施工、维修技防工程的时间、数量的证明材料(学历、职称的证明材料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它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四) 用于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工具器械和调试,检测设备清单;
(五) 保密措施和**制度;
(六)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 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市、地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签署意见后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答复申请单位。
省公安厅直接受理的申请,由省公安厅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答复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获得《许可证》后,从事技防工程的人员应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施工员证》。
第十二条《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持证单位于每年**委度到公安机关审验,未经审验不得承揽技防工程。
第十三条《许可证》、《施工员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原发证机关,经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发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停业,转业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省公安厅颁发的《许可证》在全省有效。施工单位在承揽技防工程时,应到建设单位所在地与技防护林工程管理权限相应的公安机关进行资格验证后,方右承揽技防工程。
第十六条技防工程所采用的主要器材、设备,必须是经省级以上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通过省级以上生产定型鉴定的产品;外地产品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的允许生产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技防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待业标准《**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以下简称待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方案论证,论证组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施工单位和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 p 70%。 一、 二级工程的论证组中,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熟悉**技术防范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5人,其中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2人。
第十九条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由建设单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仳。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答复承担技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和建设单位。
经批准后的设计方案方可实施。
**十条设计方案一经批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修改,如必须修改时,需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拟修改单位应向原审批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一) 修改的原因;
(二) 修改后方案的可行性报告;
(三) 原设计方案中修改部门的详细资料。
原审批单位应对修改后的方案审查并在二十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答复拟修改单位。
**十一条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佩带《施工员证》,无《施工员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的保卫部门要严格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条技防工程全部建成后,应至少试支行三十天(一、二级工程应至少试行三个月)。建设单位应如实记录试运行情况,根据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写出试运行报告。
试运行报告中还应包括施工单位对使用单位进行技术培训的有关内容。
**十三条技防工程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技防工程进行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
**十五条经初验合格的技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填写《河南省**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表》,并提供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文件报原审批设计方案的公安机关验收。
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提供上述文件。
**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接到技防工程竣工验收表及有关材料后四十天内,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同建设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对技防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技防工程,由原负责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公安机关发给《河南省**技术防范工程合格证》,技防工程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十七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应对技防工程技术资料保密。施工单位在技防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将一切技术资料(一式两份)全部呈交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存档,不得留存;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应设专人妥善保管技防工程资料,严防失、泄密。
**十八条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参与支防工程的经营活动。严禁强行指定施工单位。
**十九条《规定》中第三条所列单位,未建技防工程或虽建而未达到技防要求者,由公安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造成责任事故者,视情节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委托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技防工程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工。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技防工程的设计方案不组织论证而允许施工者,由公巡机关责令其停工,待方案论证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提出警告示或责令其停业整顿三个月:
(一) 不进行资格验证而承揽技防工程;
(二) 在技防工程中使用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品;
(三) 施工人员无《施工员证》而进入现场施工;
(四) 造成技防工程失、泄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三条已获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涂改许可证,或将许可证转借、转让其他单位(包括联营者),由公安机关给予其吊销许可证处罚。市、地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到省公安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无《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后未经审验而承揽技防工程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工,并视其情节处以工程预算费用 20%以下的罚款。
第三五条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返工,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对于造成技防工程失、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各项罚款,应全额上缴国库,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九条外省、市、自治区的施工单位承接河南省境内的技防工程,必须持有原所在地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允许承揽技防工程的证明材料,并经河南省公安厅核准,方能从事相应的业务。其他管理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外省、市、自治区的单位在本省设立的从事技防工程的下属企业按照本省的企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涉外部门和**科研等重要部门聘用技防工程施工队伍,须经省公安厅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