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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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90186 来源: 中国停车网
  10月29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通过《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待进一步修改后将在近期正式发布。交通专家分析,这一《办法》可望有效缓解目前三镇的“停车难”问题。

     每百辆机动车停车泊位仅8.1个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统计资料显示,武汉市现有机动车75万辆,是1981年的20倍。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为47万辆。特别是近5年以来,机动车更是以平均每年16.8%的速度增长,私人汽车年增长率达50%。

     武汉机动车的增长速度令人惊叹:机动车增长**个10万辆用了40年时间,**个10万辆用了6年时间,第三个10万辆用了3年时间,第四个10万辆用了2年时间,第五个10万辆仅用了1年半时间。预计2008年以后,1年将达到甚至突破10万辆。

     与此同时,停车泊位的供应却严重不足。

     截至今年3月,武汉市拥有机动车停车场1086个,停车泊位有58059个,其中公共室(院)内停车泊位12750个、专用停车泊位28491个、路边停车泊位16818个。全市每百辆机动车的停车泊位仅8.1个,距离35个—45个/百辆机动车的国家一等指标差距极大。

     三大“瓶颈”造成“停车难”

     造成“停车难”除了私人汽车发展迅猛外,还有三大“瓶颈”。

     一是住宅小区少有停车泊位。大型建筑、商业街区、大型住宅小区等停车场建设速度明显滞后。尤其是中心城区内建设的住宅小区占地面积小、容积率高、停车泊位普遍较少,少数住宅小区甚至没有配建停车场。

     二是中心商贸区配建停车场比例较低。商业、行政办公、餐饮娱乐、**写字楼等单位集中的中心商贸区配建停车场比例较低。特别是人口集中的老城区、老社区,由于历史原因,未进行停车场建设规划,造成武汉广场沿线、佳丽广场沿线、江汉路等地“车满为患”。

     三是停车场管理比较混乱。自建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现象突出。还有一些单位未经过审批,将配建停车场(库)的地方大面积擅自挪用,改建为超市、咖啡馆、市场等休闲、娱乐、购物场所,从而产生路边违法停车、停车混乱等现象。

     个人单位建公共停车场享受优惠

     有专家算过一笔账:2008年以后,武汉市的机动车将达到100万辆;按1辆车每天3元停车费用计算,1天就有300万元,1年就有10亿多元。

     停车场建设是一项前景诱人的产业。然而,停车产业要真正变为现实,需要政策引导。专家表示,一定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用优惠的政策吸引各种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地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

     为了激发单位和个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投资的积极性,《办法》第七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具体优惠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路边施划停车泊位有“禁区”

     《办法》规定,路边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公安交管部门施划停车泊位必须遵循下列要求: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区域停车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同时,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有碍机动车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的;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路段;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公共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消火栓30米范围内;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此外,原则上不得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确需施划的,应当与人行道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施划前,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征求城管部门的意见。

     单位专用停车场可面向社会经营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天内向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此外,收取停车费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车辆进出和停放秩序;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公示停车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停车场管理更加明晰

     目前,武汉市的住宅小区及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由规划部门审批,但是建设完成后的管理没有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大部分由私人或企业投资、建设、收费、管理;路面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由公安交管部门完成,但收费又由停车管理公司管理。这样就造成了停车场存在多个职能部门管理、比较混乱的局面。

     《办法》明确规定:公安交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城管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场养护、维修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特许经营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