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用法律规范电子眼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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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98140 来源: 中国公共**网
位于武汉新洲区的一个电子眼,居然在去年12月至今年2月间,��续测出一位刘姓师傅驾驶的大客车时速接近飞机的速度,达到每小时520公里。这位司机因此先后领到了71张罚单,全部罚款加起来共计14200元。(见2007年5月15日《***》)
  
  何以出现此等荒唐的事情,经专家调查原来是电子眼显示的时间比北京时间慢了20分钟。也就是汽车实际跑了23分钟电子眼却记录成了3分钟。在26公里长的路程里用了3分钟,自然是严重超速要受处罚。
  
  然而,这并不是电子眼的错。如果使用电子眼的交警部门,面对这离奇的数字首先想到是不是电子眼存在缺陷,就不会有这个荒唐的事情发生。
  
  凭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具备的常识,应该发现大客车达到每小时520公里是不合常理的。世上哪有大客车跑出接近飞机的速度。但是他们为什么没有发现呢?是罚款利益使然,还是对电子眼这个高科技玩意的**相信?还是工作作风的低劣?
  
  电子眼发生此等荒唐的事并非仅此一例。北京、广州等城市都相继发生过。湖北省政协委员、省律协监事长曹亦农认为:“电子眼现在已经是**性的违法问题。”并且他质疑,交管部门单纯依据电子眼记录进行处罚,在处罚主体和执法程序上都有与法律相违背之处。
  
  对此质疑,交警部门回应说,电子眼罚单的依据源于道路交通**法**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交管部门采用电子眼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是合法的。但是这个回应是难以服人的。
  
  是的,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是这里有两个必须满足的要件,即一是“交通技术”必须批准,二是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也就是必须准确。然而,现在的问题**是“电子眼”作为“交通技术”是交警部门自行确定的,没有经过任何机关批准。由于不经过任何机关批准,因此出现了这样相应的结果,一是进货渠道自我选定,质量合格与否交警部门说了算;二是购买的“电子眼”不送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逃避了第三方的监督;三是违反规定不对“服役”的电子眼进行检查。**是交警部门依据不准确的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总而言之,就是交警部门在使用电子眼这个“交通技术”时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存在着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应该遵守法律地执法。无论执法手段,还是执法技术的应用,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严格地按法律的规定办。如果以为“我就是法”、“法就是我”,那么不但收不到执法的效果,反倒在“法律”的名义下损害着百姓利益。
  
  电子眼事件后,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赵飞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驾驶员道歉。同时,湖北省公安厅承诺,将制定《电子警察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固定电子眼、流动电子警察的执法行为。用立法的形式来固定电子眼和流动警察的执法行为,这是有效防止电子眼违法的根本举措。我们盼望着这部法律早日出台,而且各地都出台这样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