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光缆盗砍量刑过轻存三大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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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99308 来源: 搜狐IT

        3月9日,搜狐IT从中国网通方面了解到,��通信光缆被盗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亿1千9百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955万元。对此,相关法律负责人告诉搜狐IT,现行法律对盗砍光缆量刑过轻,对危害公共信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而且对未遂的盗割行为缺乏认定标准。
 
        以上三大漏洞,是造成目前通信光缆盗砍案件激增的主要法律原因。

  按照现行法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盗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对该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不足以杜绝日益频发的盗割行为。其次,是危害公共**的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目前,构成危害公共**的界定标准有两条:一是造成警情、医疗急救、救灾防汛等以维护公共**为目的的通讯中断,导致人身财产损失;二是通信中断影响的用户数和时间达到一定的数量和长度。此种界定标准未考虑到在通信设施/线路布设欠发达的地区,仅有的一条或几条通信路由的中断或受阻可能造成的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和对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生命**威胁。在通信设施/线路布设欠发达地区,用户数不会很多,通信中断往往不会立刻被发现,中断时间不好计算,同时以维护公共**为目的的通讯有可能与其它通讯一同中断,或者特殊通讯尚未覆盖该地区。在此种情况下,盗割在用通信光电缆的犯罪行为不具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公共**要件,不构成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须犯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同时量刑较轻,法定*高刑期是七年有期徒刑。三是对未遂的盗割行为缺乏认定标准。盗割在用通信光电缆的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时,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认定该罪未遂情形的客观标准,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得以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文/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