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6月1日起新建民用建筑须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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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加快转变建设行业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科〔2017〕5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新政办发〔2017〕15号)及我市《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16〕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推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现我市绿色建筑“十三五”发展总体目标,全力营造低碳生态的宜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从2017年6月1日起,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创建3个以上民用绿色建筑示范园区;主城区城北分区规划范围内及绿色建筑示范园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面积占该片区同期新建民用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75%、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城镇新建建筑节能达标率100%,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0万平米;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完成10万平方米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被动式建筑示范应用工作,形成至少2000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绿色建筑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以联席会议为主要抓手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绿色建筑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出台《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三五”规划》;配合自治区住建厅完善出台贯穿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监管评价体系及咨询服务体系;总结合同能源管理、能耗定额管理模式;推进第三方评审或认证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二)大力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从规划、标准、政策、技术、能力等方面研究推进区域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措施;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出台中德低碳生态示范区项目设计导则;制定推进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等重点领域绿色建筑发展计划。

    (三)促进建筑节能工作进入新阶段。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鼓励开展被动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高效节能建筑的示范及规模化推广工作,引导农村住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探索以老旧小区节能改造为重点的规模化节能宜居综合改造,**提升改造标准至65%节能标准。加快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继续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等工作,鼓励能源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参与改造。

    (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推行新型太阳能储能技术的应用,进一步加快在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中科学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试点推广太阳能集中利用。探索在清洁能源建筑应用中建立运行、维护、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等新模式。

    (五)加快超低能耗建筑及被动式建筑发展。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设,扶持相关技术体系和产品的研发工作,拓展国际合作领域,提升产业的技术含量和人员水平,扩大超低能耗建筑及被动式建筑建设规模。探索零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加快研发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高性能节能窗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发展利用。引导规范市场消费。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七)加快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加大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产品。大力推进BIM技术应用,积极开展BIM技术示范试点和推广应用工作,到2020年,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以及绿色建筑示范园区内的建筑项目,要集成应用BIM技术。

    (八)开展绿色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及标准化施工的监管。完善我市绿色施工标准与管理制度,强化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相关标准和要求,实现建设过程的绿色化。在全市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活动,2017年,特级企业创建率达到100%;2018年,**企业创建率达到100%;2019年,二级企业创建率达到100%。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对既有建筑进行分类分级登记管理。市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把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执行情况纳入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并细化年度任务及考核方案,考核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住建部绿色建筑质量提升行动安排,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市发改部门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报告书审查环节,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2.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市建设部门细化绿色建筑示范园区规划。

    3.市国土部门要依据规划、建设等部门意见,负责绿色建筑的土地信息公开和相关保障。

    4.市建设部门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增设绿色建筑专项审查,不再单设建筑节能专篇;要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按图施工;要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符合性专项验收和备案;研究制定奖励资金拨付办法;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部门推进绿色信贷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的应用,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将满足条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项目纳入绿色信贷支持范围。

    5.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

    6.市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7.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把销售环节监管,监管销售单位向购房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标识**、建筑节能措施及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督促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8.市财政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引导、补助资金管理。

    9.各区(县)作为本辖区开发主体,应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绿色建筑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高**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被动式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规模,持续完善“十三五”期间相关激励政策。

    1.市建委负责多方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政策范围内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和园区示范、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推广、被动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新农村绿色技术推广、绿色标识管理等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符合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涉及资金扶持的项目。

    2.对于通过国家、自治区审核、备案及公示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市级财政资金奖励,二**20元/平方米,三**40元/平方米。经专家审定,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的被动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清洁能源应用建筑(太阳能强制范围及天然气应用除外)示范项目,给予10元/平方米奖励,*高不超过100万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被动式建筑等示范项目同时申请本财政奖励政策时,按照单项*高政策奖励上限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在竣工决算审计并取得运行测试相关证明文件后一次性补助。

    3.对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享受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政策,具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建设绿色建筑、清洁能源应用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被动式建筑的单位和企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满足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要求的二星、三**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被动式建筑及非太阳能、非天然气(课题研究除外)的清洁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市科技部门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列入市级科技计划指南支持领域,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6.改进完善绿色建筑、清洁能源应用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被动式建筑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项目、企业及购买者的绿色信贷支持力度。

    (四)严格示范项目工作程序。

    1.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完成规划、用地等前期工作且手续齐全并取得国家住建部或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后,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审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下达建设计划。

    3.组织实施。示范项目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依法组织设计、审图、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评估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评估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由申请单位提出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际评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5.项目跟踪审计。各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审计所需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6.相关要求。各示范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内容组织实施,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或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将取消项目资格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退还奖励资金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所有申请享受扶持及激励政策的示范项目须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特别是在设计、生产、施工及运营等阶段的应用。

    (五)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被动式建筑、“四节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推广先进技术、技术服务和宣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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